剛過去的兩周,印度洋備忘錄(3月20日)和巴黎備忘錄(3月26日)緊跟東京備忘錄(3月12日),發(fā)布了在疫情影響驗船師登船檢驗的情況下,允許船舶檢驗/檢查推后最多3個月的務實政策。該政策不僅針對船舶檢驗,也針對海事勞工證書(MLC)檢查、船舶安全管理證書(SMC)檢查和國際船舶保安證書(ISSC)檢查。
在此之前,如果船舶因為客觀原因?qū)е聶z驗不能按期進行,公約框架內(nèi)只給出了一種情況的解決途徑。即,當船舶換證檢驗屆滿時,如果船舶不在預定可以接受檢驗的港口,船旗國可以對該類船舶證書有效期給予最長不超過3個月的展期。但是,對于船舶的年度檢驗和中間檢驗未及時在檢驗窗口期完成的情況,公約并未提供相應解決途徑,這可能系考慮到窗口期長達6個月,足以給船東安排檢驗提供充足的裕度。無論如何,在超過窗口期未檢驗時,將導致船舶證書中止有效,船舶的正常運營將受到影響。
東京備忘錄和其后的印度洋備忘錄、巴黎備忘錄制定放寬政策的意義就在于此。三個備忘錄發(fā)布通告,由于受到疫情影響,允許年度檢驗和中間檢驗超過窗口期最后一天最長達3個月,這期間,船舶證書不會被認為中止有效而受到港口國檢查的控制措施。而且,該政策同樣也適用于換證檢驗,當換證檢驗屆滿時,可以推遲檢驗長達3個月,而不需要進行常規(guī)的展期操作。
上述三個備忘錄同意船舶檢驗推后的前提條件大致一樣:都需要船旗國或其授權組織進行批準,且船舶要制定3個月后恢復到正常檢驗軌道上來的檢驗安排計劃、程序。在這2點的基礎上,東京備忘錄和印度洋備忘錄進一步提出,船旗國需要為船舶出具豁免信,供船舶在接受PSC檢查時出具。巴黎備忘錄還強調(diào),具體是否執(zhí)行公約的控制要求,最終決定權在于各締約國的港口國監(jiān)督官員。
值得注意的是,3個備忘錄關于檢驗推遲的政策也覆蓋MLC、SMC、ISSC檢查,這給近期需要開展MLC、SMC、ISSC檢查的船舶解了燃眉之急。按照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MLC2006),在臨時MLC證書到期后不得再續(xù)發(fā)臨時MLC證書,公約對MLC證書的中間檢查和換證檢查并未給出展期途徑。按照國際ISM規(guī)則和國際ISPS規(guī)則,允許主管機關對SMC臨時證書展期6個月,對ISSC臨時證書繼續(xù)簽發(fā)臨時證書,對上述兩個證書的全期證書展期3個月,但對中間審核亦均未給出任何展期途徑。
上述需要開展MLC、SMC、ISSC檢查的船舶均有一定數(shù)量。僅以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為例,據(jù)悉,2020年3月23日至5月31日期間,ISSC及MC證書到期的即有50艘,中間審核/檢查到期的有19艘。這些船舶由于疫情管控而引起的審核和檢查無法實施的問題較為突出。
另一方面,自疫情發(fā)生以來,各船旗國主管機關也陸續(xù)發(fā)布了應對疫情的臨時舉措,如授權認可組織展期證書和簽發(fā)短期證書等。例如,新加坡、庫克群島、利比里亞要求船東向主管機關申請檢驗延期,申請需附上RO的建議,但未明確推遲檢驗的期限。圣文森特、巴哈馬和伯利茲主管機關要求船東向主管部門申請,并明確了推遲檢驗的期限:圣文森特、巴哈馬為推遲3個月以內(nèi),伯利茲為推遲到最晚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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